王梦楼律师
专长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刑民交叉法律业务
北京市京都(南京)
律师事务所
案情
“红星新闻”报道,2019年9月,年过六旬的包华明、谢群芳在自家屋后玉米地干活时,不幸被旁边白金芋丛中的“基胡蜂”蜇伤,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经警方调查,2019年9月24日,陈贤有和陈贤富、陈飞、冯大友驾乘面包车,带上胶鞋、防蜂服、杀虫喷雾剂从乐山出发,前往资阳市雁江区寻找蜂巢。在雁江区南津镇迎桥村取了蜂巢后,下午1时30分许,陈贤富和陈飞来到清水镇瓦子坳村5组,发现一座山坡的柏树上有一个蜂巢,随即电话通知冯大友和陈贤有前来。约20分钟后,陈贤有和冯大友来到现场,陈贤富和陈飞便离开继续寻找蜂巢。 冯大友在辅助陈贤友穿上防蜂服后,也到七八十米外“放哨”。随后,陈贤有爬上柏树,先用杀虫喷雾剂喷死和驱散蜂巢的大部分“蜂子”,再将有蜂巢的柏树尖锯断,用绳索放至地面,最后将蜂巢装入蛇皮口袋离开现场。陈贤有称,每次取了蜂巢后,他都要在现场观察一二十分钟,等“蜂子”平静了才离开。取走这个蜂巢时,他们没看见附近有人,就没给周围群众打招呼。 在庭审中,白金芋丛下的蜂巢(即攻击包华明夫妇的胡蜂蜂巢),是否系陈贤有在柏树上摘取蜂巢后的“基胡蜂”重新构筑,成为案件争议主要焦点。因为,这将证明“行凶”的胡蜂到底是不是被取走蜂巢后剩余的胡蜂。 公诉方指控称,陈贤有取蜂巢后未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对遗留的“基胡蜂”进行处置,并未告知周边群众加以防范。包华明夫妇到陈贤有取走蜂巢附近玉米地劳作,被重新聚集在芋叶上的基胡蜂蜇伤后死亡。据此,公诉机关认为陈贤有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至四年。 包华明夫妇的家属认为,陈贤有等人分工明确,对马蜂习性及取走蜂巢的后果非常了解,四人对其取走蜂巢后重新筑巢的基胡蜂攻击两人致死存在放任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陈贤有在庭审中辩称,蜇死包华明夫妇的蜂巢系被他取走蜂巢的“基胡蜂”重新筑巢的证据不足,自己不构成犯罪。其辩护律师也认为,证实陈贤有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采访对话
方弘:“行凶”的胡蜂到底是不是被取走蜂巢后剩余的胡蜂是本案的关键,而案件呈现的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吗? 王梦楼律师:这个问题涉及到胡蜂的生物习性,严格来说,属于一个比较专业的生物学问题。作为一般人,我们都了解一些基础的生物常识,就是蜜蜂都是群居在一个蜂巢中,蜂巢是群蜂赖以生存的居所。如果蜂巢受到外界的侵扰,群蜂就会不惜以生命为代价用毒针去攻击周边生物。但不能仅凭这些对蜂群的一般性常识就对刑事案件做出最终判断。 刑事案件如果涉及法律以外的其他专业问题,通常都需要专业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委托鉴定,出具专门的鉴定意见来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参考该领域专家、教授、学者的学术理论成果。 但无论怎样,根据刑事讼法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证明致包华明夫妇死亡的胡蜂就是被陈贤有等人取走蜂巢后剩余胡蜂的这一关键事实,是需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举证证明的。 方弘:如果不能够充分证明行凶”的胡蜂到底就是被取走蜂巢后剩余的胡蜂,陈贤有是否就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王梦楼律师:是的。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从刑法学理论的角度说,要想定一个人的罪,就需要证明其有罪的证据所得出的犯罪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虽然本案中陈贤有等人在取走蜂巢后并没有通知周围群众也没有设立围挡或警示标牌,可能存在一定的疏忽大意,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而无辜的包华明夫妇经法医鉴定确实是被基胡蜂所蜇并且产生了死亡的严重后果。 但如果侦查机关收集、固定的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致人死亡的基胡蜂有可能是陈贤有等人取走蜂巢以外其他基胡蜂的这一合理怀疑的话,陈贤有等人的过失与包华明夫妇死亡之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被截断。因此,陈贤有就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方弘:包华明夫妇的家属认为四人构成了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您认为呢? 王梦楼律师: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的第二章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罗列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这样的具体犯罪行为。为了将无法全部罗列的其他犯罪行为也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法条运用了“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兜底性表述。所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实是一种带有兜底性质的“不确定罪名”。 由于对“危险方法”和“公共安全”这两个概念的理解有差异,导致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频率越来越高,罪名的外延也越来越加宽泛。我认为这样的现象是有问题的。因为首先“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该种方法至少与放火、决水、爆炸等手段具有相当的危险性。本案中“取蜂巢”的行为与上述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比还是有较明显区别的。 其次,“公共安全”的概念应当理解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本案发生在人迹稀少的农村田地,客观上能够危害到的范围还是比较有限的。 此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属于较重的罪名,起刑点一般都在三年以上。不像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情节较轻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我认为在实践中要缩限使用该罪名,不能肆意扩大。 方弘:2022年1月6日,雁江区人民法院以公诉机关指控陈贤有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陈贤有无罪。1月8日,包宗英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有人在1月7日联系了她,表示检察院将提起抗诉。如果难以追究刑事责任,包华明夫妇的家属是否可以进行民事索赔?如何索赔? 王梦楼律师:这是可以的。因为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采用的是“优势证明标准”。即比较原、被告双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谁陈述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民庭法官即可以采信这一方的观点。不像之前所说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严谨程度。 拿百分比做比较,可能更好理解。由于刑事案件关乎人最宝贵的生命与自由,所以要求达到100%比0%的程度,才能都做出有罪的判决。但对于民事案件而言,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情况,即使出现51%比49%的情况,法官也有权根据“优势证明标准”判决51%的那方胜诉。 当然,这给大家做出的是一种理想化的理论分析以便于大家理解。但两种证明标准的不同,就是刑法与民法在平衡正义与效率上价值取向的不同之处。
结语
捅马蜂窝发生人命的案子不止这一起,尽管陈贤有无罪,但是捅马蜂窝的刑事风险尤其对人们的生命安全的威胁是非常大的。因此,提醒大家马蜂窝不能轻易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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